□本報記者蔣皓
  9月15日,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輝故意殺人、強姦一案,宣告徐輝無罪,當場釋放。
  《法制日報》記者瞭解到,從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輝故意殺人、強姦案,到徐輝被宣告無罪,7年多里,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與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上下聯動、相互配合,積極主動發揮監督職能,對該案的重新審理及改判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。
  少女被殺警犬循跡追“凶”
  1998年8月25日,珠海市小林鎮一條小巷發現一具裸體女屍,有人認出死者是19歲的嚴娟(化名)。因為嚴娟素有“小林之花”之稱,此案迅速引起熱議。
  公安機關初步偵查確定,嚴娟生前曾遭遇性侵害,頭部被鈍物擊打,系被繩索勒頸窒息而死。為快速抓獲凶手,警方第一時間啟用警犬協助破案。警犬很快發現第一現場——小林鎮舊稅所廚房,隨即追蹤到離現場不遠的小林鎮勞動服務站,並順著樓梯上到二樓走廊位置;不久,另一條警犬也追到同一地點。時任小林鎮勞動服務站副站長的徐輝家就在服務站二樓南側,徐輝被納入偵查範圍。
  案發後第23天,徐輝被警方帶走,數日後,警方宣佈案件告破。公佈的案情顯示:徐輝當日見嚴娟孤身一人夜晚外出,遂生歹念尾隨嚴娟,將其砸暈後實施強姦。嚴娟醒來後呼救,因怕事情敗露殺人滅口。
  2001年5月,珠海中院認定,徐輝犯故意殺人罪、強姦罪,數罪並罰,判處死刑,緩期執行。
  徐輝不服,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。2001年12月,廣東高院維持一審判決。徐輝提出申訴。2005年11月,廣東高院駁回申訴。此後,徐輝開始了艱難而漫長的申訴之路。
  審查申訴材料現重重疑點
  2006年12月,徐輝親屬委托律師寄送申訴材料至最高檢申訴廳。
  最高檢申訴廳檢察官宋偉審閱申訴材料後,發現多個疑點: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均未找到;判決書中有關警犬鑒別書、DNA鑒定等內容,也需要特別關註。
  在宋偉看來,警犬鑒別書的結論“棄屍現場提取的足跡氣味與徐輝的拖鞋氣味同一”,是原審裁判認定徐輝犯罪的較為重要的證據,但並沒有法律、法規、司法解釋明確將警犬鑒別書列為刑事證據種類。特別是本案DNA鑒定表述為“經DNA檢驗,嚴娟陰道內提取物含有兩個不同個體成份”,並不具有排他性、唯一性。
  申訴廳研究認為,徐輝案存在錯誤可能,決定交辦由廣東省檢察院依法複查,明確要求重點查清案件事實是否清楚,申訴人所提疑點能否合理排除,認定徐輝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。
  2007年3月9日,廣東省檢察院正式立案。
  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
  廣東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檢察官、承辦人方炳回憶說,他和同事複查卷宗時發現,徐輝案偵查卷宗中,詢問、訊問筆錄共18份,徐輝只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。
  “這4次有罪供述是怎樣取得的?之前、之後為什麼不認罪?雖然他的有罪供述和現場勘查有很多一致的地方,但也有不少矛盾。”方炳說。
  經過調查,方炳瞭解到,徐輝被拘留前已多次被偵查人員詢問,因此,有可能從中獲知部分案情;且偵查機關沒有查獲作案工具,故而徐輝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出他強姦殺人的唯一結論。此外,從技術角度看,該案警犬鑒別過程不夠科學、規範。至於嚴娟體內提取物的DNA,2007年的DNA技術鑒定要求至少採用15個位點進行鑒定,而1998年時該技術可以採用9個位點,但法醫物證檢驗意見以及廣州市刑事科學技術所作出的DNA檢驗結論,僅採用了4個位點,這一結論不能肯定徐輝為犯罪行為人,只能認定他存在作案嫌疑。
  2008年6月,廣東省檢察院檢委會討論認為,徐輝案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存在諸多缺陷,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,屬於證據不足。6月13日,該院向廣東高院發出檢察意見書,建議啟動再審程序。
  2008年,廣東高院對徐輝案作出再審決定,2011年7月,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,發回珠海中院重審。
  再審開庭兩年終判決無罪
  徐輝案發回重審後,最高檢申訴廳再次明確指示廣東省檢察院,繼續跟蹤監督案件進展情況,督促法院加快重新審理工作,並做好後續出庭相應工作。廣東省檢察院多次督促法院儘早對此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,並與法院就案件的改判及善後工作等充分交換意見。
  珠海中院於2012年8月開庭重新審理該案,但遲遲未作出判決。2014年4月,經最高檢申訴廳與廣東省檢察院共同研究,廣東省檢察院向珠海中院發出《糾正違法檢察建議書》,對其久拖不決、審而不判進行監督,督促其儘快作出判決。
  9月9日,珠海中院改判徐輝無罪;9月15日進行宣判。目前徐輝正在申請國家賠償。
  再審判決書顯示,法院最終判決徐輝無罪的理由是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其主要依據正是廣東省檢察院提出的幾個方面。
  “徐輝案改判是因為原審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不是因真凶出現、亡者歸來而改判,體現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維護公平正義的堅強決心。”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表示。
  (原標題:“強姦殺人犯”服刑16年終獲無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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